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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宋某乙涉嫌非法狩猎案)_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办事处**村人,住临沭县**路**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乙,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村**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在临沭县苍马山消防通道北100米处树林中利用诱鸟器和鸟网进行捕鸟,捕获黄雀、斑鸫、黑头蜡嘴雀、灰背鸫等鸟类共计121只。临沭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将宋某甲、宋某乙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121只鸟类等物证;扣押清单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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