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乙(绰号广告),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在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宋某甲与林某甲、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龙游县团石等地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以“筒子对”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按照庄家每把赢钱10%抽头,并约定一定的比例对抽头数额进行分赃。期间,被告人宋某乙与宋某丁、李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为赌场抽头。该赌场共开设一个月左右,抽头数额达3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宋某甲非法获利至少8万元,宋某乙非法获利约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均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某、林某乙、王某某、周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