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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周某某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6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住东明县**街道**路**小区**号楼**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东明县**街道**路**路**楼。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宋某甲、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李某某于2018年4月为从苏某某处取得借款,因被告人李某某家房屋所有权证丢失,二被告人共谋由被告人李某某提供房产信息,被告人宋某甲通过被告人周某某联系制作假证人员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后被告人宋某某甲、李某某使用该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向苏某某抵押借款,该笔借款已于2019年7月偿清。

被告人宋某甲于2019年6月5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所有权证一本;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苏某某证言;4.被告人宋某甲、李某某、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李某某、周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李某某、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楠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镇**村**村**号其家中;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小区*楼其家中;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路**楼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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