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18号
被告人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初中,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宋某在明知对消费者身体有害的情况下,炸制油条时超量使用明矾,并将炸制的油条通过其设在正阳县**镇**桥头的摊铺出售给当地群众。经鉴定,宋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054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张某、蔡某某的证言;
3. 书证;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节凤云
2014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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