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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宋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01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镇**村**组,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在网络上结识网友并互相配合实施诈骗。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宋某编造刷单可以获得报酬的虚假理由,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孙某某联系,并向被害人孙某某发送虚假支付链接,通过支付宝付款骗取孙某某15593元人民币,后因被孙某某及时发现申请付款平台终止交易而未果。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宋某某与QQ好友“越权”共同编造兼职刷单的虚假事由,骗取段某某信任,通过网上支付先后分两次骗取段某某共计4949元人民币,所得赃款被其在YY软件上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宋某在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号楼**单元**室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已经退赔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底卡、电话查询记录、QQ聊天截图支付宝付款截图、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等;被害人段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兆华

检察官助理:高令昆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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