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华航**”号船船长,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市**乡**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室,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海警局临港工作站取保候审;9月7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9月14日,本院依法对其作出逮捕决定,当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海警局临港工作站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海警局临港工作站侦查终结,于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9日并案审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D****N的灰色帕萨特牌小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忠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海新区忠仁道与闸南路交口东5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mg/100ml。
2、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许可证及海域使用权证情况下,雇佣多名船员驾驶租赁的“华航**”号船舶至绥中海域非法采砂。5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装载海砂的“华航**”号船舶停靠天津临港海委防汛2号码头准备卸载过程中被天津市滨海新区海警局当场查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称重,该船舶上装载的海砂重量为10184.56公吨。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评估,上述海砂价值人民币35元每吨。该“华航**”船舶非法开采的海砂价值共计人民币35645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船舶证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盗采海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危险驾驶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采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振兴
检 察 官:张振毅
检察官助理:戚祎萌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共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证据光盘三张。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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