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68********,汉族,文盲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镇,现住抚松县**镇**村**组。 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水曲柳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20年3月初,在未取得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律法规,擅自使用手锯在抚松县北岗镇加油站西侧林地内采伐三株天然萌生的水曲柳幼树。经抚松县林业局森林调查设计队鉴定:1、非法采伐林木位置为抚松县北岗镇林场2014林班54小班。2、权属为集体林。3、林分起源为人工樟子松。4、采伐树种为天然萌生水曲柳,株数3株。5、因采伐根茎5厘米以下,无蓄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查及照片;
鉴定意见;
(四) 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私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丹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卷宗叁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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