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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行医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8********,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街。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郯城县城区**小区**路南从事牙科诊疗活动。郯城县卫生**局(郯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先后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1月29日对其做出行政处罚。2020年6月20日,郯城县卫生**局在检查时发现宋某某在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从事诊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乔

检察官助理:朱春霖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电子卷宗光盘、现场光盘各一张。

3._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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