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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绑架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于2016年6月8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5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从微信昵称为“诚信商贸香烟一手货源”(微信号:qunzumians****)的网友(身份不明)处以37500元购买伪劣香烟300条,其中,中华牌伪劣香烟100条,每条180元,利群牌伪劣香烟100条,每条85元,苏烟100条,每条110元。被告人宋某某以3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伪劣香烟200条,其中利群牌伪劣香烟100条,每条100元、中华牌伪劣香烟50条,每条300元,苏烟50条,每条160元。后被告人宋某某以17520元的价格出售给许某某伪劣香烟84条,其中,苏烟50条,每条160元,中华牌伪劣香烟34条,每条280元。被告人宋某某两次累计销售金额共计50520元,非法获利159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向本院退还违法所得15900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被传唤至睢宁县公安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睢宁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云海

检察官助理:孙洁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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