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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经营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山河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信用卡持有人垫还已到期的信用卡欠款后,又以虚拟交易的方式用POS机刷卡将钱刷出来,宋某某以此种方法为信用卡持有人李某某、赵建某某、曹某某垫还信用卡金额为1305061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虚构交易,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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