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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山东省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0月底在自家门前菜地内种下罂粟果籽。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经当场清点,共有罂粟植株282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扣押清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明镜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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