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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29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2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11月份,在太康县**乡**村被告人宋某某把一个干罂粟果弄碎,将种子播种到其女婿轩某某承包的河道地里。罂粟幼苗长出后,于2020年3月2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共计94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轩某某、宋某某甲、宋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商丘师范学院生物与食品学院鉴定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满七十五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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