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兰考县堌阳镇宋营村邻居代某某家中东南角播撒罂粟种子,2020年4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固阳派出所查获,经当场铲除并清点,宋某某共计种植617棵疑似罂粟苗。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宋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植物均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均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铲除笔录、扣押清单、铲除照片;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617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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