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三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7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街道**村**号,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2020年涵江辖区为全年禁猎期。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云******车辆从莆田市黄石镇住处到莆田市涵某某庄边镇吉云村前云自然村山上使用电子诱捕、架设捕鸟网、诱鸟等方法捕获画眉鸟1只。2020年7月21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将涉案的画眉鸟移送到莆田市福祥动物园有限公司收容救护。
2020年7月31日,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自带的1只诱鸟和捕获的1只画眉鸟,属于雀形目鹟科画眉亚科画眉。画眉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熊某某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电子诱捕、架设捕鸟网等方法非法猎捕1只画眉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春沂
检察辅助人员:陈敏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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