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非法狩猎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至8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东鲁村北口公园的树林内,在禁猎期、禁猎区擅自以架设粘网的方式捕捉鸟类。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查获,并起获野生黄雀4只。经鉴定,黄雀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捕捉鸟类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鸟类及作案;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函、野生动物接收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及到案材料、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建臣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待判决处理物品:铁杆四根、粘网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