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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四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镇**村**号,现暂住惠安县**镇**村高铁连接线旁废弃房屋。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本院经审查不予批准逮捕,同日惠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在惠安县紫山镇南安村附近河边捕鱼时捡到一张废弃的捕鸟网。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宋某某将捡来的鸟网张开用竹竿架立在**附近的田间捕鸟,截止至2020年1月6日案发时止,被告人宋某某用这张捕鸟网共捕获四只鸟类并挂在其临时居住地旁边的树叉上售卖,期间两只鸟类死亡。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送检的4只属于雀形目鸫亚科乌灰鸫雌性个体,乌灰鸫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照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辩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黄某某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抓捕4只乌灰鸫,并造成2只乌灰鸫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玲

检察官助理张莉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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