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现住***镇**村。2007年12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红石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非法狩猎犯罪部分: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三道湖林场24林班4小班、35林班1小班内,利用自制捕猎套,非法猎捕野鸡7只、野兔1只。猎捕的野兔、野鸡被其拿回家中冻在仓房内准备过年送人使用。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某非法狩猎的东北兔1只,雉鸡7只均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案发后,涉案野生动物已被公安机关收缴、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东北兔1只,雉鸡7只;
(2)铁丝捕猎套4个,渔网捕猎套16个;
2.书证
(1)被告人宋某某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2)靖宇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靖宇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4)靖宇县人民法院(2007)靖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1)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物鉴字【2020】第9号)动植物鉴定意见书;
(2)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涉案物品评估(检验)报告(三森公(森)聘字(2020)2号);
6.勘验、辨认笔录
(1)靖宇县森林公安大队现场勘验笔录;
(2)靖宇县森林公安大队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3)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4)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部分:
2018年的6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为治肠炎,私自到三岔子林业局三道湖林场24林班7小班内找到1棵黄菠椤树,用镰刀环切后用手扒掉两米多的黄菠椤树皮拿回家泡水喝,部分没用完的树皮放在家中仓房内(后被依法收缴)。经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鉴定,宋某某非法毁坏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椤树1棵,为自然生长的野生鲜活树木经过扒皮导致死亡,立木蓄积0.2995立方米,原木出材0.236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剥皮死亡黄菠椤树1棵,黄菠椤树皮3.87千克;
(2)镰刀1把;
2.书证
(1)被告人宋某某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2)靖宇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靖宇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4)靖宇县人民法院(2007)靖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涉案物品评估(检验)报告(三森公(森)聘字(2020)2号);
(2)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出具的鉴定情况说明;
5.勘验、指认笔录
(1)靖宇县森林公安大队现场勘验笔录;
(2)靖宇县森林公安大队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3)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4)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到国有林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杜吉宇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被羁押于红石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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