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因认为门口处挂牌古树影响自家风水导致其妻子身体一直不好,欲将古树毁坏致死后进行采伐。便于2018年4月份将门口一棵挂牌保护的香樟古树主干树皮进行环割,并在环割处浇上柴油,由于香樟古树未达到死亡的目的,又于2019年11月份将保护香樟古树的水泥围墩进行拆毁,并使用电钻将暴露在外的香樟树根进行钻孔(12个)浇灌盐酸。2020年3月份,被告人宋某甲又采用电锯锯断树根的方式毁坏挂牌古香樟树,目前该树已濒临死亡。经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股核定,被告人宋某甲毁坏的古树于2003年8月3日已登记保护,调查号04002,现树龄194年,保护级别三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案材料、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古樟树受损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的证言;3.勘验笔录、指认笔录;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森林法规,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1359755****)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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