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双清区**路**号**栋**单元**。2016年2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5月29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9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10时许,邵阳市北塔区交警大队民警在北塔区西湖春天小区路口设卡排查车辆,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湘******黄色福特小车,副驾驶坐有谭某某,该车辆被交警截停后在宋某某随身携带的物品和驾驶的小车内查获多包疑似毒品麻古、冰毒和海洛因。其中在宋某某随身携带的红色钥匙包里查获疑似海洛因褐色粉末,经称量重4.76克;在宋某某随身携带钱包内查获三包疑似毒品的物品,其中一包装有疑似海洛因的白色块状物体,经称量重1.19克,一包装有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粉末经,称量重5.43克,一包装有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粉末,经称量重0.94克;在宋某某所驾驶的湘******的红色福特小车尾箱处的红色首饰盒内查获两个装有疑似毒品的物品,其中一瓶装有疑似麻古的药丸65粒,经称量重6.21克,一瓶装有疑似海洛因的白色粉末,经称量重3.43克;在其车内一个红色粘毛器内查获透明塑料袋装有疑似麻古,经称量重0.09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粉末,经称量重0.73克。以上查获物品为疑似冰毒的共计6.94克;为疑似海洛因的共计9.38克;为疑似麻古共65粒,重6.21克。
被告人宋某某在乘坐警车前往交警大队的途中将一支仿六四手枪放置在谭某某的手提袋中。到了北塔区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民警从湘******的小车副驾驶乘客谭某某的手提袋里查获一支仿六四手枪。经勘查,该仿六四手枪含弹夹一个,弹夹内有子弹8发。该枪是宋某某在谭某某男友某伢子(身份未查实)处购买,且在谭某某租住的新邵县**区附近的租住房卧室内留有一颗手枪子弹,民警在该租住房内搜查到了该手枪子弹。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定该仿六四手枪为枪支,子弹认定为弹药。
民警在对被告人宋某某位于大祥区祭旗坡社区的租住房内搜查到疑似海洛因净重2.22克,疑似麻古56粒,净重5.38克,并发现一支黑色手枪及手枪弹夹一个,枪支配件一个,经邵阳市物证鉴定所认定该黑色手枪为特种自卫枪,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以上查获的毒品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除在被告人宋某某家中查获的净重2.22克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不含有毒品成分,其余均含有毒品成分。宋某某对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同案人谭某某的供述主辩解;3、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7、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多,并且明知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宋某某认罪认罚,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非法持有枪支罪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洁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枪支已由公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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