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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园*栋*-*-*-*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查某甲(另案处理)为了向被害人查某乙索取债务,安排**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社会闲散人员兰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贵阳市观山湖区,将查某乙强行带至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的**公司内逼债。其间,被告人宋某某根据**公司风控部负责人高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在**公司参与看守查某乙一个晚上。2015年4月20日,查某乙的朋友李某某代查某乙偿还30万元后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查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及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受他人指使,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刘  永

检察官助理:李晓悦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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