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4********,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市场总监、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市场总监及总经理,住江苏省丰县**镇**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大凯,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了辩护律师张大凯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先后担任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市场总监、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市场总监、总经理期间,伙同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唐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散发传单、召开宣讲会等形式公开宣传,并以年化收益7%至18%为引诱、承诺还本付息,以销售“中皓天煜产业一号升级产品”、“重庆中皓智云新能源产业一号认购合同”、“重庆中皓智云新能源产业二号认购合同”等理财产品以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认购合同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29202501元(含复投人民币790000元),涉及的未兑付金额为人民币23157444元。
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退出部分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投资合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永峰
2020年12月8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 被告人宋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 全部案卷材料。
3. 被告人宋某某的退赃款人民币100000元,现暂扣于太仓市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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