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春天,被告人宋某甲将洮南市**乡**村**屯小桥公路南的草原非法开垦成稻田进行耕种,经洮南市草原工作站通知还草后仍拒不还草。经洮南市草原工作站证明:被占用草原面积为22.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宋某乙、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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