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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五常市背荫河**公司法人代表,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曾于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3日至2016年10月28日间,被告人宋某某在五常市**林场防护林进行采石作业,非法占用林地30.3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抠挖采石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亚娟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连维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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