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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天,被告人宋某某为耕种农作物获利在舒兰市**镇**村**西山,小地名“**”(**林场1984年林相图**林班**小班属集体林地、**小班属国有林地),非法占用林地12076平方米(核18.1亩),其中集体林地9301平方米(核13.9亩)、国有林地2775平方米(核4.2亩),全部用于耕种农作物玉米,因人为犁翻起垄、耕种农作物及喷洒农药,致使该林地内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综合材料、户籍证明、森林调查簿、林地停耕告知书、被侵占土地现场照片;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刚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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