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林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李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雷州市东里镇一间网吧上网时,获悉有人准备对其四人进行攻击。宋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骑车逃离现场后,商量到雷州市城区制作爆炸物用来人身安全防卫。2018年10月29日中午,宋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四人到雷州市天河区一工地捡制作土炸弹的玻璃碎片,然后又购买汽水,将汽水喝完后用易拉罐作为土炸弹制作材料。接着李某某拿出事前准备好的鞭炮炮蕊及钢珠、黑色电胶布,在小巷子里将准备好的玻璃碎片倒进易拉罐,又将一枚炮蕊放在易拉罐中心,再将钢珠、玻璃碎片混着倒进易拉罐里,将炮蕊紧紧挤在易拉罐中心位置。然后李某某将易拉罐里的玻璃碎片与钢珠压紧实后再将易拉罐盖盖上,将炮蕊上导火索沿着罐盖的缺口拉出来,最后用黑色胶布将易拉罐一圈一圈缠住。当天14时许,宋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成功制作出两枚土炸弹。当天17时左右,宋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李某某一行四人到雷州市园中园酒店附近一溜冰场玩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其四人合作制作出的两枚爆炸物。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二枚爆炸物构成明火型简易爆炸装置,发生爆炸时具有杀伤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两枚爆炸物、假枪支等物证;2.人口信息全项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称重笔录、归案情况说明等物证;3.同案人黄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爆炸物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威胁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有关涉案物品由雷州市公安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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