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村人,农民,住莒南县经济开发区**花园**号楼**单元**室。于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微信号“mingyanru****”、“songlingmen****”等在微信朋友圈内大量发布销售烟草制品的图片和广告,对外销售卷烟(经检测,扣押的未销售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牟利。经统计,被告人宋某某利用网络销售卷烟所得共计101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物证手机;移送函、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家中(联系方式:1510549****)。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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