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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个体养殖厂。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2020年3月10日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2020年4月16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5月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为非法牟利,于2017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6日间,受都某甲(另案处理)的指使,先后多次到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牟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虚开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34张,金额合计17078759元,将发票非法出售给都某甲后虚开给河北**有限公司、肃宁县**有限公司等单位,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证人都某乙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国栋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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