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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重婚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1********,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组,现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街**花园**区**号楼**单元**楼**户,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重婚,经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犯罪,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逮捕。

辩护人周静,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周静、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2009年10月30日与其妻子谢某某在湖南省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子。2015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世纪佳缘网上认识,宋某某一直宣称自己单身,开始与被害人刘某某交往,2016年6月份二人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8月份、12月份被害人刘某某两次怀孕,被告人宋某某以工作忙、时机不成熟、没钱没房、压力大等理由让刘某某将孩子打掉。2018年6月6日宋某某仍然对刘某某宣称自己单身,并与刘某某在新乡市卫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11月份被害人刘某某再次怀孕,宋某某以事业不成熟、经济压力大等理由让被害人刘某某再次将孩子打掉。2019年1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矛盾四次发生冲突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照片、门诊病历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出生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警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钮 娜

检察官助理:李云志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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