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5********,初中文化,户籍地济宁高新区**屯街道**村**号,现住济宁高新区**屯街道**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7时30分左右,在济宁高新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河河堤施工现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某型号装载机(俗称铲车)进行施工时将右后方正在拾碳的钱某某撞倒并碾轧,导致钱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钱某某系下腹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查,宋某某未取得装载机操作证书。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办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程某某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玉昌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2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