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锡林新村**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早上7点41分许,被告人宋某某到锡林浩特市三队十字路口往东二百米兴德利货车汽配店维修其白色农用车(车牌号蒙H59638)刹车时,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向后移动,车右前轮碾压到当时在车底检查车辆的修理铺老板被害人王某甲胸部,致王某甲受伤抢救无效后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王某甲户籍信息、锡林郭勒盟医院门诊病历、病程记录、检验(查)报告单、医嘱单、锡盟120电话受理记录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刑事判决书、解剖尸体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光盘刻录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薛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锡)公(刑)鉴(尸)字【2020】第3号 ”、检验照片、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内华质检【2020】鉴字第010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监控、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凯锐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五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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