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址:甘肃省********现住新疆阜康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2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阜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新B*****小型普通客车从阜康市碧琳城门口停车场附近路段出发,后沿准噶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文博路交叉口后。被阜康市公安局***便民警务站执勤人员查获,交警到达现场后随即将被告人宋某某带至阜康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依登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阜康市**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7799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