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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新区**单元**室。2014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被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执行。

本案由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同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于同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从东宁口岸出境到俄罗斯联邦打工,同年9月,宋某某在其打工的木材加工厂卸木材时,拾得虎骨一根,为泡酒治疗风湿之用,宋某某将该骨头保存于宿舍。因签证到期,宋某某须于10月11日前返回中国,10月10日晚,宋某某将该骨头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并装入行李箱的夹层内。次日,宋某某从俄罗斯实业区口岸乘坐客车前往东宁市,经东宁口岸通关时,海关人员在宋某某携带的行李箱内搜出疑似虎骨一根,宋某某未向海关申报。经鉴定:该疑似虎骨为虎骨,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15时许在东宁口岸通关时被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虎骨1根、深蓝色行李箱1只的照片;

2.书证东宁海关查验记录、抓获及破案经过等;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载有宋某某通关经过及被抓获经过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科研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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