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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四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20年4月14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受理本案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牌照号为云N*****白色皮卡车到芒市**镇中缅边境巡逻道界河边向一缅甸人购买走私玉米,并将其购买的2100千克走私玉米从中缅边境巡逻道拉运往**方向走,当日20时30分,在途径**镇至*******路10公里处就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2548.81元。另外查明,被告人宋某某还于2019年8月26日因从缅甸走私玉米入境被芒市海关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2月10日,宋某某又因从缅甸走私白糖入境被芒市海关给予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朗超

2020年11月13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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