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2016年11月3日,宋某某因犯有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自2019年10月以来,在北京市大兴区**镇、通州区**等地,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约14.7克,后被查获,且在驾驶的机动车内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共计3.21克。后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宋某某还于2020年4月30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小区附近以3500元价钱向周某某贩卖毒品共计5.25克(净重4.97克),后被查获。并且在宋某某随身物品中起获白色晶体九包,检查宋某某所驾驶车牌号为京Q****2的长安车时,在驾驶侧车门储物槽内起获白色晶体一包,共起获白色晶体10.73克(净重7.88克),后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毒品等;2.书证:毒品称量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宋某某系累犯,鉴于其本人目前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京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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