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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在芦某某姚家坝、醴陵市**镇等地,通过微信接受参赌人员报码单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9000余元。其中接受张某甲买码金额47171元、接受张某乙买码金额1240元、接受潘某某林买码金额14764元,共计63175元。

2020年9月18,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及破案经过、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详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_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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