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雯,系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门前,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3板(每板10片)羟考酮片(泰勒宁片)。
二、2019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酒店门前,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3板(每板10片)羟考酮片。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了3板羟考酮片。
三、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门**房内,以人民币4400元的价格向田某某贩卖40板(每板10片)羟考酮片。
四、2019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内,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1板(10片)羟考酮片。
五、2019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门**房间内,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贩卖5板(每板10片)羟考酮片。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提取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转账记录、监视居住决定书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田某某、邹某某、李某某、姚某某、薛某某、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萍
检察官助理:蒋艳萍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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