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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住辽宁省普兰店市**乡**村**屯**号,宋某某因吸毒于2016年6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区分局罚款伍佰元;因容留吸毒于2016年6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区分局罚款伍佰元;因吸毒于2019年4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傍晚,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孙某某向其贩卖冰毒,双方谈好后,宋某某开车从大连湾高速口上高速在石河高速口下车,在普兰店滨海路**小区附近将重量为0.5克的冰毒卖给孙某某,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宋某某500元冰毒款。宋某某又通过微信联系好购买冰毒的男子张某某,当天 21点30分左右,在瓦房店市一职高附近路边宋某某将事先在车上称量好的1克冰毒卖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宋某某700元冰毒款。宋某某又通过电话联系成某某向其贩卖冰毒,双方谈好后,宋某某开车到瓦房店市**厂北门西侧一小区将事先称量好的2克冰毒卖给成某某,因成某某钱不够,双方约定成某某先付给宋某某780元冰毒钱,剩余的820元过后再付,后成某某通过微信先转账给宋某某780元。宋某某又开车到瓦房店市岭下附近要继续向其事先通过微信联系好的于某某贩卖1克冰毒,宋某某在车内称量冰毒并等于某某过来的时候被新安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并在宋某某车内发现其尚未卖出的冰毒净重9.972克。

另查,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向成某某贩卖2包冰毒,每包净重0.8克,每包800元,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向宋某某共计支付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秤一个、冰毒一袋;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扣押、称重、辨认笔录:成某某辨认宋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毒品还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晓磊
检  察  员:  王丽华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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