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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贩卖毒品、李某某、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庄**队**号,身份证号码1306211986********。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安国市**大路****号,身份证号码1324401976********2003年3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安国市**街**号,身份证号码13244019651********。2014年11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宋某某长期自其丈夫韩某某(在逃)处获取冰毒用于吸食,并在明知韩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多次在韩某某指挥下共计11次将37.5克冰毒(毛重,净重31.38克)藏匿于指定地点,用于毒品交易,另在其住处查扣冰毒65.78克,麻古8.01克。经鉴定,被查扣的冰毒、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20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从保定市满城区男子韩某某(在逃)处购买冰毒用于吸食并多次容留杨某某、芦某某等人在其位于安国市**村家中吸食冰毒,并在其住处查扣冰毒1.84克。经鉴定,上述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20年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在其位于安国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容留芦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其丈夫韩某某贩卖毒品,仍多次帮助其将毒品藏匿于指定地点用于毒品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住处吸食毒品,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伟娜

检察官助理:邸  娜

2020年10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附换押证三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页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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