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到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路派出所报案称:该**银行卡(卡号:62284802480********)内的人民币二万元被盗,该怀疑是被一经常到其店内做足疗的男顾客所盗。接报后**路派出所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发现:持宋某某**银行卡提取现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系张某某。同年3月20日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立案对张某某上网追逃。2018年5月13日,张某某被南充市公安局抓获并依法送看守所羁押。同年5月19日,张某某被押回青岛市第一看守所羁押。经讯问,张某某称该曾于2017年1月22日向宋某某借款人民币二万元,宋某某将其**银行卡交给张某某,并告知其密码,张某某持卡提取现金人民币二万元,后将卡还给宋某某。同年5月21日**派出所依法传唤宋某某,经审查,该供述其系自愿借款给张某某,后至派出所报假案,捏造张某某盗窃其人民币二万元的事实对其诬告陷害。同日张某某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解除监视居住。
案发后,宋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杰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及补充材料一宗,共计八十五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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