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1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单元**楼**号。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初,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工作的被害人郑某某与同事秦某某闲聊提到自己想买房,秦某某介绍被告人宋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和郑某某认识,宋某某对郑某某谎称自己在西安市房管局**分局认识熟人,西关正街**巷口西侧要建的是该局的房子,并编造称该局有一个叫“叶某某”的职工分了一套房,面积99平米,楼层在**层,房号是**,可以每平米三千余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郑某某遂相信宋某某。2013年6月至12月,宋某某以购房需交定金、押金、公证费等为由,先后从郑某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118110元,用于还债和个人挥霍。案发后,宋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郑某某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郑某某陈述;3、证人秦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银行交易明细、房款收条等书证;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总计人民币1181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笑鹤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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