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57********,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镇**村***社**号,羁押前租住灵台县**镇**院内**室。2017年10月13日,因扰乱他人正常生活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灵台县中台镇居民周某某在我县种植风景树苗,急于销售找门路,2017年3月份的一天,周某某打电话联系西屯镇姚某某,让其托人帮忙出售树苗,姚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称其有亲戚在兰州市工作,有权力可以帮助出售大量树苗。之后姚某某将周某某、被告人宋某某二人约到西屯镇面谈具体事宜。经协商,周某某与宋某某达成口头协议:被告人宋某某提出联系出售17万棵树苗并从每棵树苗中提成1元钱,周某某同意。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电话告诉姚某某,谎称他要去兰州找关系为周某某办事需要资金让姚某某转告周某某,周某某信以为真,向姚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3万元,姚某某将这3万元提现后交给被告人宋某某。2017年6月8日,被告人宋某某电话告知周某某谎称上次去兰州已找人将事谈妥,树苗售向庆阳市,现需去庆阳市找领导疏通关系需要资金,周某某信以为真,分两次向被告人宋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1万元。后周某某多次询问被告人宋某某树苗出售进展,被告人宋某某谎称兰州办事的栾克军等人因贪腐被纪委查处,正在找庆阳某一领导继续办理此事,一直推脱至周某某报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为取得周某某的信任,伪造原省林业厅郭某某写给庆阳市委书记的信件,推脱事情进展让周某某耐心等待。被告人宋某某将骗得的钱财挥霍。
灵台县公安局在调查该案时,被告人宋某某迫于压力主动联系周某某退还2万元,剩余2万元于2020年7月7日由其弟通过公安机关已退还被害人周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姚某某、马某某等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及家属退赃退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田 华
检 察 员:王 超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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