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69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深圳市南山区**道**号,暂住本市福田区**小区**栋**室。曾因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处罚十日;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同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7日、2018年7月19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于2018年6月6日、8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被告人宋某某、谭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黄某甲、介绍人王某某,宋某某、谭某某谎称其经营的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连锁店业务经营良好,现因另投资开发黑龙江省**市“**农业基地”项目需要资金,以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提出由黄某甲为谭某某向**A银行贷款提供抵押。被告人宋某某、谭某某提供了《项目合作协议书》等**林场项目资料。被害人黄某甲受其欺骗,同意提供四套房产为谭某某向**A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1年7月21日与被告人宋某某、谭某某签订协议,约定黄某甲同意提供四套房产为谭某某贷款提供抵押,宋某某、谭某某则许以高额回报。
经委托审计查明,该笔**A银行贷款人民币420万元(以下元均为人民币),并未用于**林场项目。该420万元,除归还崔某某垫付的抵押房产原赎楼款185万元、支付黄某甲担保保证金30万元、崔某某过桥业务服务费5万余元之外,剩余199万元,被用于归还被告人宋某某、谭某某向陈某甲的欠款86万余元、宋某某欠崔某某借款6万元,余款107余万元大部分被宋某某、谭某某自身挥霍和消费(包括取现、消费、信用卡消费还款、转给非员工个人等)。
2012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谭某某又联系被害人黄某甲,谎称需新资金投资**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下称“**项目”),要求黄某甲配合其更换银行申请贷款,以获得更多资金。被告人宋某某还胁迫黄某甲如果不配合新贷款的抵押,银行会立即查封拍卖房子。2012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谭某某提供虚假的商品采购合同、收款收据、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材料,编造虚假的贷款用途,向本市福田区**广场的**B银行贷款617万元,被害人黄某甲再次将该四套房产通过过桥贷款的方式抵押担保。
经委托审计查明,该笔**B银行贷款617万元,并未用于**项目。该617万元,除归还原**A银行贷款及欠息422.6913万元外,剩余195万元,用于归还被告人宋某某欠崔某某的10万元,崔某某过桥业务服务费67050.75元,余款177.6036万元被谭某某提现存入其**D银行账户。被告人宋某某、谭某某获得该款项后,将大部分款项挥霍和消费(包括归还谭某某个人住房房贷、提现、消费、信用卡消费还款等)。
2013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联系黄某甲、王某某,称谭某某被司法机关处理,冻结其公司和个人账户,其暂时无法还**B行贷款月息,要求黄某甲垫付,不然黄某甲的房子会被银行拍卖。为骗取黄某甲信任,同年6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伪造了深圳市**商业连锁公司、谭某某及宋某某银行账户流水单(上面盖有伪造的**C银行**支行印章),通过邮件发给王某某,虚构账户余额合计约268万元。被害人黄某甲便从2013年6月开始帮谭某某垫付**B行贷款。为蒙骗黄某甲继续垫款,2013年7月宋某某又给黄某甲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谎称2013年10月有资金到位,到时会还清**B行贷款,并赎出抵押房产归还黄某甲。
2014年10月19日**B行贷款两年期届满,被告人宋某某、谭某某仍不归还贷款,继续谎称有项目土地证在手,可以提供给被害人黄某甲融资还款,要求黄某甲代还**B行本金、罚息合计62万余元,并为谭某某的**B行展期贷款提供抵押。被害人黄某甲再次受骗,于2014年12月31日帮谭某某归还了**B行本金、罚息合计62万余元,又为谭某某的**B行展期贷款办理了抵押手续。展期贷款手续办理后,被告人宋某某、谭某某并没有提供土地证给黄某甲融资还款。被害人黄某甲又垫付了贷款展期期间的利息。两名被告人无力偿还贷款,自此采用拒接电话,将被害人名单拉黑等方式躲避,致使被害人四套房产将被银行收回。
另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时任黑龙江**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公司需要在**市进行规划设计。被告人宋某某便找到深圳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智某某,向其提出合作,并要求其事后按照设计费的12%给付好处费。随后被告人宋某某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韩某某介绍并推荐了的智某某。最后公司在被告人宋某某的推动下将设计委托给了深圳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签订后,**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先后向深圳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两次支付部分设计费。按照被告人宋某某和智某某的约定,宋某某应收取共计120.6万的好处费。但由于只结清了部分设计费,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大厦**楼的办公室,收取智某某给的好处费现金8万元。2014年1月2日,被告人宋某某又在上述地址收取智某某给的好处费22万元。2014年3月5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智某某的轿车内收取好处费现金12.53万元。
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宋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18年3月16日,民警搜查了被告人宋某某位于本市福田区**小区**栋**房的住处,查获其所有的相关资料一本,该资料中包括被告人宋某某亲笔签名的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盖有伪造的**C银行**支行印章的资金明细等文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脑,手机和手机卡;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清单、企业登记资料、回复、借款协议书、银行贷款资料、仲裁书、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C银行客户交易流水查询、结清说明、收款收据、确认书、合作经营协议书、情况说明、土地登记资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短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王某某、孙某某、刘某哲、陈某乙、崔某某、谭某某、韩某某、左某甲、左某乙、郑某某、陈某甲、黄某丙、罗某某、智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审计报告,公章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情况视频,搜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两张及电子数据司法提取鉴定意见以及U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公司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及光盘2张、U盘1个。
3.涉案电脑、手机等证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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