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8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人民检察院**处司机,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宋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以协调关系需要用钱为由,在**人民检察院门口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3万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发结案经过等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艺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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