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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在中国**银行巴林右旗支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596604********的信用卡。截止到2019年10月31日,宋某某利用**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73475.19元,利息77174.83 元,违约金7618.58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信用卡上门催收记录、催收还款公告、信用卡交易明细、电话催收记录单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信用卡款额人民币73475.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芒来其其格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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