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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90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定安县**路**号。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某通过“雷霆模拟器”将从“号商”(租QQ号的贩子)处租来的QQ号定位到全国各地,如果QQ能成功定位,宋某某便把QQ头像改成卖淫女图片,吸引想嫖娼的人加其QQ,后宋某某会把卖淫价格表发给对方,对方如果要求嫖娼,宋某某就会以收取定金、服务费、人身安全保证金、防止拍照录视频费等理由骗取对方钱财。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通过“雷霆模拟器”将QQ号定位在滁州市。2020年5月8日至5月10日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加了宋某某QQ头像照片上留下的QQ号(85085****,昵称:K.m),宋某某将卖淫的价格表发给王某某,在王某某表示想要嫖娼的意愿后,宋某某以先交纳定金、服务费、人身安全保证金、防止拍照录视频费、防止殴打、虐待费等为理由,骗取王某某10998元。

2020年6月3日,宋某某亲属主动退赃10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聊天记录、红包记录、退赃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宋某某已退赃,酌定从轻处罚;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梅益超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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