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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盼盼,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桥区**乡**村**村。被告人宋某某于2008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2019年9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1日、2019年10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注册成立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家庭装修及公司装修装饰等业务,至2017年底,经核算**公司已拖欠材料款、工人工资等人民币约50万元。自2017年底至2018年春,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公司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同被害人杨某乙等十余人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同被害人杨某甲、韩某某签订工程转包合同,并收取被害人杨某乙等人的装修预付款48.3万。之后通过赊欠张某甲等七家商户的装修材料以及拖欠装修工人工资来维持对签约客户的部分装修。骗取被害人杨某乙、张某甲等人人民币44.42万元。2018年5月,宋某某将公司名义上转让给业务员张某乙,以到福建开公司为名来逃避被害人的催款及装修工程催讨。

2019年1月20日12时许,晋江市公安局罗山派出所民警在晋江市**街道万达华府地下停车场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周永青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左辉

检察员  卢丽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共计捌佰柒拾捌页及补充材料贰卷叁共计陆拾玖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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