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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567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街**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大哥”(另案处理)等人以需要工程师挂证为由骗得董某某的岩土工程师相关资格证等材料,随后冒用董某某的身份,以聘用岩土工程师为由,骗取本市洪山区武汉市科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款人民币25万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在实施诈骗活动,依然接受王某某的指示,从河北省乘车前往重庆市九龙坡区收取被害人杨某某寄给董某某的快递,并在**公司提供给董某某的聘用劳动合同上冒充董某某的签名和捺印,随后将合同和伪造的董某某的证件资料寄回给被害人杨某某。随后,被告人宋某某为获取不正常的高额报酬,依然接受王某某的指使在2019年8月至9月间,故意离开河北省保定市并于凌晨时分多次分别在重庆市辖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省邯郸市等地采取化妆、隐藏真实面部特征的方式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使用他人银行卡取出赃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再将赃款交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转款委托书、收条、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节,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正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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