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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公一刑诉〔2018〕252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2017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8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2018年7月3日、2018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与他人合伙设立了深圳市**有限公司,经营汽车销售业务,公司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自2017年5月,宋某某先后向戴某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自2017年8月,宋某某在未征得将被害人(公司购车客户)郑某某、陈某某、王某甲、鄢某某、杜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被害人的七部车辆先后质押给戴某某,并获取质押借款共计人民币68万元(包含在150万元借款内)。2017年12月27日,上述被害人要求宋某某归还车辆,因宋某某无法偿还向戴某某的借款导致车辆无法归还,被害人遂报警。

2017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发票、购车合同等、车辆质押借款协议、借据、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传唤经过、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王某乙、鄢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杜某某的陈述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义

2018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本院量刑建议书及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涉案车辆均未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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