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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中学**出租屋(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虚构事实,谎称受到房主委托,以1260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出售南京市栖霞区石油三村21幢133室房屋,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55000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房屋买卖协议、不动产权证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盛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苏斌

检察官助理:王 洋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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