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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街**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2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虚构其朋友外出旅游需要租车为由,将其朋友梁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黑色江淮牌GM4型商务车骗走,伪造梁某某的身份证和梁某某的委托视频,将该车抵押给王某某经营的新蔡县易信商贸公司并借款四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87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新蔡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石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新价认字(2019)92号;

6、视听资料:委托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丹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零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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